據多家信源披露,最高法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據多家信源披露,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慣例,最高法院給廣東高院的批復也將成為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意味著從司法層面承認了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的金融機構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間借貸4倍LPR的限制。
【批復全文如下】
(此消息仍待正式文件和官方渠道公布確認)